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 第9号 2015年1月1日实施)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2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工作内容:
(1)收集资料,现场调查
(2)工程分析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8)报告编制完成,技术评审,网上公示